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 律所高级合伙人、律所监事
执业证号:14420202010173642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可依据(2026)粤20民终1947号生效判决主张权利,本案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核心是确认债权合法性。
核心争议解答
张龙结合(2026)粤20民终194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劳动合同薪资承诺支付合同》是否有效、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失职抵销工资。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该纠纷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抵销工资的主张不成立,判决维持一审支付工资的结果。
真实案例简述
余某于2024年2月入职某某公司,任管理部兼文旅经理,月工资7000元。2024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薪资承诺支付合同》,确认公司拖欠余某11个月工资共72000元,约定了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后公司未按约付款,余某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余某的工资及利息请求,二审中公司上诉称合同是被误导签订、余某失职致亏损应抵销工资、本案不应按劳动争议受理,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粤20民终1947号;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4月3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问题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法院会受理吗?
一般规则层面,即使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若双方签订了薪资承诺或劳务报酬协议,且债权明确,法院会作为普通民事纠纷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受理。本案中,仲裁委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余某起诉后法院仍支持其请求,因薪资承诺是独立的债权凭证,不受劳动关系定性影响。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部分法院会以超过退休年龄不属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但本案的裁判思路是主流,即只要债权明确,法院应予受理。
问题2: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失职致公司亏损,能抵销工资吗?
一般规则层面,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抵销,若劳动者存在工作过失,应通过另行起诉损害赔偿的方式主张,而非在工资纠纷中直接抵销。本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余某的失职行为与公司亏损的因果关系,也未另行起诉,故二审法院未支持其抵销主张。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张龙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 关键证据指引:劳动者需留存劳动合同、薪资承诺、考勤记录等,若用人单位出具薪资确认书,需加盖公章并明确金额与付款期限;用人单位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需举证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被支持。
- 诉讼策略建议:若劳动仲裁以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需提交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薪资承诺等证据;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失职,需举证具体损失金额及因果关系,否则抗辩不成立。
- 事前风控建议: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签订协议时,需明确劳务报酬金额与支付时间,避免事后争议;劳动者需留存工作成果与沟通记录,证明已履行劳动义务。
免责声明
本文由张龙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