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 律所高级合伙人、律所监事
执业证号:14420202010173642
帮人租房给卖淫女可能构成组织或容留卖淫罪,结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4)粤2071刑初3900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为卖淫者提供租房等帮助的行为,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以及如何区分两罪的边界。
案例基本情况
张龙结合(2024)粤2071刑初390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被告人阮某某等四人被指控犯组织卖淫罪,唐某某被指控犯容留卖淫罪。法院经审理查明,阮某某招募多名越南籍女子在中山境内卖淫,提供场所、统一收取嫖资、管理分成,武某某负责望风、开门,谢某某负责租房、接送卖淫女,唐某某明知租房用于卖淫仍出租。最终,阮某某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武某某、谢某某减轻处罚,唐某某犯容留卖淫罪获缓刑。
法律依据
张龙结合法律规定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卖淫罪需以招募、管理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容留卖淫罪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
关联法律问题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怎么区分?
一般规则是:组织卖淫罪需对卖淫者有管理、控制,如统一安排、收取费用等;容留卖淫罪仅提供场所,无管理控制。本案中,法院认定阮某某的行为属于组织卖淫,因她对卖淫女有招募、分成管理等行为,属于“组织”手段。
明知他人卖淫仍租房,会构成犯罪吗?
一般规则是: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构成容留卖淫罪。本案中,唐某某至迟于2024年5月底明知租房用于卖淫仍出租,因此被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从犯在组织卖淫罪中会怎么量刑?
一般规则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武某某、谢某某作为从犯,分别被判处二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和二年六个月缓刑,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
办案视角建议
张龙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 若发现他人租房可能用于卖淫,应及时拒绝并向公安机关反映,避免涉嫌犯罪;
- 若涉及此类案件,需重点审查是否有管理控制行为,区分组织与容留的边界;
- 对于从犯,需积极举证自己的次要作用,争取减轻处罚。
免责声明
本文由张龙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