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转账给第三人、废铁订金能算借款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张龙律师
张龙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 律所高级合伙人、律所监事

执业证号:14420202010173642

发布时间

2026-11-01 13:31:50

办理结果

民间借贷中,转账给第三人的款项、废铁订金能否认定为借款?本案中,中山律师张龙代理原告成功追回20万借款及合理律师费,废铁订金部分未获支持。

开篇

普通人借钱给他人时,常会遇到款项转至第三人、混合其他交易的情况,这些款项能否被认定为借款?本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孔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王某与孔某为某某公司的同事。2022年9月13日,两被告因支付工人工资需要,王某向陈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分两期偿还,逾期需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还约定以王某名下车辆抵押。当日,陈某按王某指示将20万元转至孔某账户。2022年11月,陈某又向孔某微信转账6万元,备注为废铁订金,但两被告未交付废铁也未返还该款。后陈某催款未果,委托张龙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26万元、逾期利息、车辆优先权及律师费12000元。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 转至孔某账户的20万元是否为王某的借款;2. 6万元废铁订金能否认定为借款;3. 孔某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4. 车辆抵押是否有效;5. 律师费的主张是否合理。

办案思路与亮点

张龙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围绕核心争议提交了充分证据:一是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万元借款的真实性;二是微信聊天记录,证明6万元为废铁订金而非借款;三是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支出。针对孔某的责任,张龙提出仅转款至孔某账户不足以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且无证据证明其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故孔某无需担责。针对车辆抵押,张龙提出未提供车辆权属证明及抵押登记,故优先权不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龙的代理意见,支持了20万元借款及合理律师费的诉求。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5)粤2071民初20230号,裁判日期为2025年9月26日。判决:1. 王某向陈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2. 王某赔偿陈某律师费1万元;3. 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办案复盘

本案中,张龙团队重点梳理了款项性质的边界,针对转至第三人账户的20万元,结合王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明确该款项为借款;对于6万元废铁订金,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备注及双方沟通内容,证明其为买卖合同定金而非借款,最终法院采纳了该区分意见。

实务建议

张龙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1. 借款时尽量签订书面借条,明确款项性质、还款期限、违约责任;2. 转账时备注为“借款”,避免与其他交易混淆;3. 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及时办理抵押登记;4.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相关常见疑问

  1. 借款转至第三人账户,能否要求第三人还款?答:需证明第三人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否则仅转款记录不足以认定,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孔某的责任。2. 混合其他交易的款项,能否按借款主张?答:需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若备注为订金且无证据转为借款,法院会驳回借款诉求,需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本文由张龙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个案情况存在差异,具体结果需结合事实与证据判断。向张龙律师来电、留言或到中山东区中山五路办公室沟通,只表示初步联系,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双方书面确认并办理手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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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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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13590710161,或在页面留下电话,说明事情发生在东区、石岐、小榄、古镇、坦洲还是其他镇街,以及手头有没有拘留证、合同、工资流水或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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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山五路核对原件,这一步还不是委托

工作日9:00-17:00可到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6座13、14层,也可以先用电话报一下材料名称。张龙只核对事实和程序,提交表单不构成委托。

03

收费和受理范围书面确认后再办手续

双方对是否受理、还要补哪些材料、费用按阶段还是按标的计算达成一致后,再签委托手续。未确认前不开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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