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重合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为何被法院驳回?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张龙律师
张龙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 律所高级合伙人、律所监事

执业证号:14420202010173642

发布时间

2026-11-01 10:58:34

办理结果

土地使用权重合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为何被法院驳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因双方对重合土地的使用权属存在争议,该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先由政府处理。

开篇

当事人遇到土地使用权重合的纠纷,直接起诉物权保护为何会被驳回?这是张龙代理的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核心问题。

案情回顾

原告蔡某取得中山市三乡镇某村“西社林”8525平方米住宅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雍陌经济联合社取得同村6516.2平方米公共建筑用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双方土地存在约700多平方米的重合区域。原告主张被告在重合区域建设雍陌幼儿园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返还土地并支付占用费。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重合土地的使用权属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办案思路与亮点

张龙作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案后梳理双方的土地权属凭证,发现双方均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存在重合。张龙提出,双方的纠纷本质是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而非普通的物权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该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案号为(2022)粤2071民初5748号之一,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判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裁定结果为驳回原告蔡某的起诉,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建议

张龙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遇到土地使用权重合的纠纷,应先核实双方的土地权属凭证,明确纠纷性质,若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先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处理,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常见疑问

  1. 土地使用权重合的纠纷可以直接起诉吗?

答:不能直接起诉,若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可依法提起相关诉讼。

  1.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对应层级的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由张龙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个案情况存在差异,具体结果需结合事实与证据判断。向张龙律师来电、留言或到中山东区中山五路办公室沟通,只表示初步联系,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双方书面确认并办理手续为准。

Consultation

咨询步骤

按已配置的步骤沟通。标题或说明较长时,文字在卡片内折行。

01

先说明事情发生在中山哪一个镇街

拨打13590710161,或在页面留下电话,说明事情发生在东区、石岐、小榄、古镇、坦洲还是其他镇街,以及手头有没有拘留证、合同、工资流水或鉴定材料。

02

到中山五路核对原件,这一步还不是委托

工作日9:00-17:00可到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6座13、14层,也可以先用电话报一下材料名称。张龙只核对事实和程序,提交表单不构成委托。

03

收费和受理范围书面确认后再办手续

双方对是否受理、还要补哪些材料、费用按阶段还是按标的计算达成一致后,再签委托手续。未确认前不开始代理。

张龙律师 律所高级合伙人、律所监事
执业证号 14420202010173642
所属律所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90710161
向张龙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13590710161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