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 律所高级合伙人、律所监事
执业证号:14420202010173642
发布时间
2026-11-02 18:53:25办理结果
本文是张龙亲办的民间借贷纠纷成功案例,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8万本金及按月息1%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开篇
有借据的8万借款逾期未还,能要回本息吗?
案情回顾
陈某甲与陈某乙经朋友介绍相识,陈某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甲借款。2013年12月31日,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交付78000元,另取现交付2000元,合计80000元。2014年1月3日,陈某乙出具借据确认借款80000元,借期1年,月息1%。2016年10月6日,陈某乙在借据上续期备注,承诺还清款项。后陈某乙未按约还款,陈某甲委托张龙向法院起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提交的借据及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款事实,被告未到庭抗辩是否影响借款事实的认定。
办案思路与亮点
张龙接案后,梳理了案件核心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借据原件及续期备注,均能对应借款交付及约定的内容。针对被告未到庭的情况,张龙提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认定借款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25)粤2071民初1701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9月2日
判决结果:被告陈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某甲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办案复盘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完整性,借据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即使被告未到庭,原告的证据也能被法院采信。
实务建议
张龙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 借款时尽量出具书面借据,明确金额、期限、利率;
- 保留借款交付的凭证(转账记录、取现记录等);
- 逾期后及时催收,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相关常见疑问
- 只有现金交付的小额借款,没有转账记录能要回吗?
答:如果有借据明确载明现金交付,且借据真实,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但建议尽量保留交付凭证。
- 被告不到庭,法院会怎么判?
答: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判决。
免责声明
本文由张龙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