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 律所高级合伙人、律所监事
执业证号:14420202010173642
发布时间
2026-11-04 15:52:28办理结果
本案是张龙亲自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法院认定戴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清偿40万借款,维持原判,支持了叶某的诉请。开篇
戴某欠的40万借款到底还清了没?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张龙代理的当事人叶某最终拿到了生效的胜诉判决。
案情回顾
上诉人戴某与被上诉人叶某、原审第三人张某因40万元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戴某偿还叶某本金40万及利息,戴某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叶某主张戴某曾向其借款40万元,约定月利率2%,戴某出具了2015年、2016年的借据;戴某上诉称已通过转账、第三人收条、债务转移等方式还清借款,还主张涉案债权是叶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权。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戴某是否已向叶某清偿涉案40万元借款本息。
办案思路与亮点
张龙作为叶某的代理人,重点从三个方面突破:一是区分转账性质,戴某向张某转账的20万元,张某明确是双方的另案借款,并非本案还款,戴某无法证明叶某授权张某代收还款;二是质疑收条合理性,张某的收条无叶某授权,且戴某在2015年、2016年仍向叶某出具借据,若已还清借款,后续再出具借据不符合常理;三是否定债务转移,三方签署的保证书仅为张某的还款承诺,无戴某退出债务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债务转移。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二审法院驳回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戴某需向叶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信息:案号(2020)粤20民终2078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0年5月19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办案复盘
本案中,戴某试图通过转账给第三人、主张收条效力、声称债务转移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张龙团队通过梳理每笔转账的性质、核实授权情况、分析债务转移的核心要件,逐一击破戴某的抗辩理由,最终让法院采信了我方主张,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务建议
张龙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中,还款时需让债权人出具明确的收条,若转账给第三人,务必取得债权人的书面授权,同时保留好借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举证纠纷。
相关常见疑问
- 民间借贷中,还款给第三人有效吗?
答:除非有债权人明确的书面授权,否则还款给第三人不视为对债权人的有效还款,债务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有权代收。
- 借据没写利息,能主张利息吗?
答:如果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且有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可以主张利息,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免责声明
本文由张龙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