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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20202010173642
案件类型
危险驾驶罪(醉驾)发布时间
2026-11-01 08:27:01办理结果
醉驾血液酒精含量152.4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龙律师专业辩护,当事人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这是如何实现的?开篇
醉驾血液酒精含量152.46mg/100mL的当事人,可通过专业辩护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本案即是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本案是一起醉驾后发生轻微事故,最终获酌定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2022年11月8日晚,赵某(原赵新勇)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山市某会所停车场出口倒车时与他人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明知对方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2.4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1月,赵某经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贺某8000元并取得谅解。中山市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张龙介入后,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醉驾血液酒精含量刚超150mg/100mL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是否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该焦点直接影响当事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本案辩护的核心亮点是抓住法定从轻情节,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以争取不起诉。接案后,张龙律师梳理案件核心证据: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辩护策略上,张龙律师围绕“犯罪情节轻微”展开,提出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虽超150mg/100mL,但系初犯、偶犯,自首且认罪态度好,已弥补被害人损失,符合不起诉条件。最终,检察院采纳该辩护意见,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为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案件信息如下:案号为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3〕321号,案由为危险驾驶罪,审理机关为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裁判日期为2023年4月。
法律依据
本案的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均为现行有效且准确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复盘
本案中,专业辩护对争取不起诉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张龙律师的核心作用在于抓住“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三个关键情节,结合血液酒精含量刚超150mg/100mL的事实,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促成不起诉结果。
实务建议
张龙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醉驾发生后,当事人应主动配合调查,保留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从轻处理。
常见疑问
- 醉驾血液酒精150mg/100mL以上会被判刑吗?
答:通常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有自首、谅解等情节,可争取从轻或不起诉处理。
- 什么情况能争取醉驾不起诉?
答: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如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本文由张龙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